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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九月份)
【字体: 】【2016-9-3 12:19:31】 【作者/来源 admin】 【阅读:566 次】 【关 闭

一、总结8月份安全情况

本月共发生事故11次,其中有责事故3次,无责事故7次,暂未认定责任1次。本月事故发生率是上月事故的2.75倍,是上年同期的3.67倍,据检查情况显示全司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事故苗头有上升趋势,各车队要根据自身情况,加以分析。找出本车队的发生事故的原因,立即整改,提高警惕严防事故发生,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9月份各学校均已开学、加上G20峰会召开、中秋节即将临近、紧邻国庆节的来临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县客流量大幅增加,道路上车多人多,各车队要根据各条线路的特点制定安全行车计划,加强叮嘱,减速慢行,严防事故发生,保证行车安全。

综合分析典型案列,个人认为:

    1810日因驾驶员在停车等候红绿灯时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老人从右前方进入视线盲区,驾驶员没有及时发现,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823日事故发生后,通过视频回放发现,该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出现困倦现象,疲劳驾驶是导致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了解到该驾驶员在前一天晚上没有充分休息,造成次日疲劳驾驶。

     请各车队、班组对照自身情况认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分析事故原因,强抓安全教育,认真落实检查监督,切实做好事故防范。

二、交通安全法学习内容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三、安全继续教育学习内容:驾驶员的安全素质及影响安全的因素

驾驶员疲劳与安全行车

所谓驾驶疲劳,是指驾驶员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理上发生某种变化,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低落的现象。驾驶员在行车中,在身体负荷上除了与一般的劳动有相同点之外,由于长时间精力高度集中,坐要一个席位上,动作受到一定的限制,忙于判断处理车内外刺激信息,精神状态格外紧张,从而出现驾驶疲劳。

根据专家对事故的统计,因驾驶疲劳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7.5%。关于因驾驶疲劳而发生事故的问题,除外部所能见到的或能明显发现的以外,一般很难判断。因此,实际上因驾驶疲劳发生的事故要超过以上的数字。因为,当驾驶疲劳出现以后,注意力容易分散,严重时甚至困倦打瞌睡,无法正常接受和处理外界的信息,操作失误或完全失去驾驶能力。

1、      驾驶疲劳的症状

疲劳分为急性疲劳和慢性疲劳。急性疲劳是指驾驶中意识过于劳累而造成的疲劳。慢性疲劳也叫蓄积疲劳,就是前几天的疲劳没有恢复过来而移到当天的驾驶作业中来,这种行车当中出现的疲劳叫慢性疲劳。

疲劳的症状可分为躺倒症状、精神症状和神经症状。身体症状主要表现在身体有倦怠、沉重感、板硬感觉、下车后弯腰感到很困难以及周身疼痛、手脚发胀等。精神疲劳症状主要表现为思考不周全、精神涣散、焦虑、急躁等,这些症状往往出现在驾驶时间过长以后。神经症状主要表现为眼神经疲劳、动作失调、眼睑的其他肌肉颤动、手脚发抖、精神不振等。

驾驶员在开始时有一个适应驾驶的时间。然后转入心理、体力正常发挥状态,到一定时候就会出现疲劳。疲劳可分为三期,即疲劳症候期、疲劳加重期和过劳期。一般情况下,如果连续驾驶在4~6h以上,神经感觉症状就会出现。身体疲劳除影响动作之外,还可以出现精力涣散、动作迟缓甚至精神不振等。

2、      疲劳驾驶的原因

驾驶疲劳的主要原因:一是驾驶员生活上的原因;二是驾驶员心理上的和生理上的原因的影响;三是驾驶作业中的原因。

(1)驾驶员生活上的原因

    主要是睡眠不足和生活环境的影响。造成驾驶员睡眠不足的情况很多,如由于种种原因连续工作过量,参加文娱体育活动过渡,家务劳动太多,业余学习时间太长,社会交际太广,其他生活波折等。生活环境不宁境不仅影响睡眠,而且直接干扰驾驶员的正常生活。

(2)驾驶员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一些影响

    主要是指身体条件(体力及其他)、经验条件(驾驶技术、熟练程度)、年龄条件(是否超过45岁)、性别条件(女性的生理条件如何)、有无疾病及性格 、气质等对疲劳带来的影响。例如,体质弱,常犯病容易出现疲劳;年龄超过45岁,反应开始迟钝,体力恢复慢,容易出现疲劳;技术不熟练,情况处理不好,精神紧张,会显得格外疲劳。此外,女驾驶员的一些生理现象也可以在驾驶中产生疲劳。心理方面:由于社会的、工作的、生活的、家庭的原因造成精神压力过大,易产生疲劳。有的人性格急躁,好冲动,几次超车不过去就感情用事,开赌气车,也容易造成疲劳。

(3)驾驶员工作条件的影响

驾驶员工作条件分车外和车内两个方面。车外条件主要是指行车时刻(白天、傍晚、夜间)、天气条件(如晴、雨、雪、雾等)道路条件(如路窄、弯多、傍山路险、坡度、连续弯路等)、交通条件(如交通流的车辆组成、交通管理与交通控制引起的交通中断、拥挤阻塞等)以及安全设施条件情况等。其中,对产生疲劳影响较大的是道路交通环境,因为道路交通条件差,车辆不容易控制,驾驶员疲于应付,排除险情能力降低,精神紧张,加上视线盲区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驾驶员极易疲劳。此外驾驶员连续行驶时间过长,长距离行车、行驶时间限制过紧,也会使驾驶员过度疲劳。

车内条件是指车内温度(一般控制在15~17℃)、车内温度50%以下)、车内噪声(振动是否剧烈)、仪表设计(是否可靠)、驾驶员座位(是否舒适)以及驾驶员与车内乘客之间的关系等。车内条件不好,也极易使驾驶员疲劳。如驾驶室内温度过高,冬天过于寒冷,使操作不便;车内温度过大,使人难耐;车内零部件连接不紧,产生振动噪声等,刺激大脑中枢神经,严重时使驾驶员烦躁不安;驾驶座位高度、前后距离,靠背角度等未调整好,在行车中操作费力;技术状况不好,增加驾驶员的操作负担等,这些都容易使驾驶员造成疲劳。此外,如在车内乘客中有与驾驶员关系不正常,使驾驶员情绪紧张,也会使驾驶员出现过早疲劳现象。

(4)综合比较

有人在关于疲劳方面作了调查,对所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认为有10个方面的原因占的比例较大:睡眠不足;身体状况欠佳;季节、气候不适;温度通风不佳的影响;车速问题(主要指50km以内的低车速时容易困倦,高车速时由于精力集中,短时间不容易困倦,但容易造成全身疲劳);道路交通条件差;执行勤务的性质特别,造成思想负担重;饮食不适,驾驶时刻不利以及驾驶时间过长等,即所产生的疲劳是同时几种因素造成的。

                                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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