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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七月份 )
【字体: 】【2019-7-2 9:26:24】 【作者/来源 admin】 【阅读:2010 次】 【关 闭

一、总结6月份安全情况

6月份司安全事故有所下降,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是仍然有部分车队发生交通事故,请车队班组要加强安全教育宣传,行车时要控制车速,按规定分段限速行驶,要提前预防,避免紧急制动,造成乘客车内摔伤,遵守交通法规,不随意变更车道,不违章驾驶,做到“五不两确保”,夏天天气炎热,男同志在行车时不要戴深色的墨光眼镜,女同志在行车时不要戴大帽子戴深色墨光眼镜,拉窗帘遮挡视线,造成视角范围缩小,视线模糊,要牢记安全第一。

注意事项:

一要认真做好车辆的自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严防车辆因机械故障引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要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三要大家杜绝宿酒现象,早休息,保证第二天上班精力充沛。

四要坚持一岗双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三品”检查,强化驾驶员安全防范意识。

五要避免与乘客或外界人发生冲突,引起情绪的波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舒城县通运公交公司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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