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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八月份)
【字体: 】【2016-8-23 8:20:24】 【作者/来源 admin】 【阅读:607 次】 【关 闭

一、总结7月份安全情况

本月度总发生事故4次,具体情况如下:

1、7月1日,一车队4路驾驶员倪某驾驶皖N27631(193#)公交车,在长运公司东门出站口与一小货车发生剐蹭事故,双方协商处理。

2、7月17日,二车队9路驾驶员卢某驾驶皖N28658(112#))公交车在206国道与046县道交叉口处,车内乘客靳某头部碰伤。

3、7月20日,二车队9路驾驶员熊某驾驶皖N28669(100#)公交车在二水厂站遇路堵倒车变道,与后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后车受损。

4、7月21日,司车队5路驾驶员阙某驾驶皖N27931(91#)公交车在车站候车厅靠站上下客时,与右后方一轿车发生剐蹭事故,造成轿车受损。

综合分析以上事故,个人认为;

1、7月1日因驾驶员在进出站时未细心观察周边环境,另未严格执行支线避让主干线行驶规则,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7月17日事故发生后,通过视频回放发现,该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因车内乘客靳某在车内打瞌睡,是导致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个人认为我司驾驶员卢某在该次事故中也存在部分过失,一是在行驶过程中车速相对较快。二是作为公交驾驶员未及时发现车内乘客的异常情况,没有履行对乘客安全提醒提示的义务。

3、7月21日事故通过视频回放,显示我车在左边超越轿车后向右靠站时未细心观察右后方车辆,横向安全距离预留不够是造成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请各车队、班组对照自身情况认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分析事故原因,强抓安全教育,认真落实检查监督,切实做好事故防范。

二、交通安全法学习内容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安全继续教育学习内容:驾驶员的安全素质及影响安全的因素

  (三)驾驶员的注意

  雨天行车操作方法

  (1)久旱初雨

   雨水和路面上所积聚的油污、泥土及渣油相混合,形成危险的“润滑剂”,使道路溜滑异常。行车时必须谨慎,操作机件的动作应轻缓(包括方向盘、离合器、制动器和油门踏板),严格控制行车速度,做好防滑操作的思想准备。

   (2)蒙蒙细雨

雨丝虽细却下个不停,雨刷刮不净风窗玻璃上的雨水,因而造成驾驶员视线模糊。行人和骑车人因雨具的遮挡,听觉和视觉都受到限制,对交通情况不易拿捏,池车辆临近时,还可能突然转弯或横穿马路,并且容易滑倒。因此,必须采用防滑操作,控制车速,密切观察行人、骑车人的动态,并与车辆、行人等保持较宽的前距和横距。

    (3)久雨不晴

    久雨不晴,路面积水较多。如果车速快或轮胎胎面花纹磨损过多,轮胎便容易产生“水滑”,使车辆的方向失去制动。因此,驾驶员在此情况下必须控制车速。

   (4)阵雨、暴雨前

乌云笼罩,狂风大作。骑车人、行人往往会因为天气骤变而埋头急奔,寻找避雨场所。遇到这种情况驾驶员必须谨慎慢行,注意观察动态,随时警惕突然情况发生。交通状况过于混乱时,可暂时靠边停车,待情况好转再继续行驶。遇有积水路段过水后要轻踩制动踏板,水深超过轮胎半径不得冒险通过。如大雨倾盆而下,可降低车速并开启示廓灯、防雾灯、以警示来车和行人。

   (5)雨后行车

刚下过雨后的道路上,由于路面上雨水与污物混合,像铺了一层油,路面与轮胎的附着力极小,空车下坡时极易横滑;因被下雨而阻隔的车马行人,雨停后急匆匆赶路,给安全行车带来很大困难;行车中,密切注视道路上的一切动态,将车速控制在安全行驶范围以内;下坡时应提前挂入低速挡,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车速;使用行车控制器时的制动强度,不得超过车轮与路面的附着力。

(四)雨天驾驶注意事项

     (1)雨中尾随行车时,应降低车速,适当加大与前车的纵向安全距离

     (2)遇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能见度很低,刮水器的作用不能满足要求时,不要冒险行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打开示廓灯,待雨小或雨停时再继续行驶。

     (3)行车中,除注意行人、自行车及牲畜等的动向外,还应注意路旁的电杆、电线、树木等是否被风刮倒而影响行车。

      (4)行进中,前方的涵洞、桥梁、排水沟等都应做好充分估计,必要时,下车观察,勿盲目行车。

      (5)在连续多雨季节,从安全考虑,可采用排水力强的轮胎,且避免因胎压过低与地面接触的胎纹挤成一团,从而削弱排水效果。

      (6)发生“水滑”时,不要急着踏制动或转动转向盘,应握稳转向盘。逐渐松抬加速踏板,让车速自然减缓,即待“水滑”消失,再缓缓前行。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车况,慢速缓行,是雨天安全行车的关键。

         

                                 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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