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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十二月份)
【字体: 】【2016-12-2 15:28:09】 【作者/来源 admin】 【阅读:638 次】 【关 闭

一、总结12月份安全情况

11月份从分段限速试运行以来,全司行车速度有明显改善,事故发生率大幅下降,初步显现效果,安全形势整体平稳可控,避免了较大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安全法学习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安全继续教育学习内容:驾驶员的安全素质及影响安全的因素

雾天与行车安全

在影响交通安全的诸多环境因素中,雾天是最为恶劣的气候条件,雾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比平常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浓雾造成几十辆车辆连续追尾事故屡见不鲜,损失惨重。因此,保证雾中行车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一)雾天对行车的影响

   (1)雾天能见度极低,视线模糊,使驾驶员看不清楚运行前方和周围的交通情况,盲目行车会引发车辆相撞或危及生命的事故发生。

(2)由于道路上雾气与积聚的油渍泥土的混合而使制动距离增加,给安全行车造成困难。

(3)路面湿滑,车辆制动性能变差,易发生侧滑或造成车辆倾翻。

 (二)雾天安全行车操作方法

  1.雾天行车对视线的影响

  (1)雾刚生成时,浓度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增加,视线虽然能逐渐适应,但能见度却在渐渐的缩短。

  (2)雾气使风窗玻璃外形成小水珠,驾驶室内的热气同样使风窗玻璃内凝成水珠,影响视线,浓雾时能见度更低。

  (3)低洼的路面上分布一层厚度为1m左右的浓雾时,虽不影响透视距离,但却看不清路面上的石块、沟坎、凹坑等障碍物。

  (4)不要以为能看清路上的行人,就可以放心高速行驶,一旦撞上路中障碍物,往往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浓雾中行车

   (1)行车前注意当地的天气预报,做到心中有数。

   (2)检查照明、喇叭、灯光信号装置、示廓灯、前照灯、防雾灯、刮水器、转向及制动装置都保持完好。

   (3)雾形成后会逐渐的增浓,想在大雾生成前赶到目的地,盲目开快车,这是十分危险的。

   (4)夏季路面如同小雨后变得比较湿滑,冬天会使路面上形成薄霜或薄冰,都极易产生侧滑。

   (5)行驶中驾驶员应根据视距严密观察,全神注视前方一切交通情况。

   (6)打开防雾灯及示廓灯,必要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严格根据能见度控制车速,适时鸣喇叭,以引起行人和车辆注意。

   (7)严格遵循靠右侧通行的原则缓慢行驶,车辆之间及行人之间都要保持充分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和刮蹭。

   (8)雾较大时,可间歇使用刮水器,以便把风窗上因雾气凝成的小水珠刮干净,以改善视线。

   (9)驾驶室内的热气在风窗玻璃内侧凝成的小水珠,可用风窗玻璃除霜功能清除或用干毛巾擦干。

   (10)进入浓雾区前,应谨慎行驶,必须把车速控制在能及时停车的范围内。

雾天能见度较低时,最好的办法是建议驾驶员不妨先将车开到路边安全地带或停车场,等能见度好转时再上路行驶。如果一定要在雾中行车,就要根据雾天的能见度情况,选择遇到情况时能迅速停车的行驶速度(视距必须大于制动停车距离)

       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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