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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月份)
【字体: 】【2017-1-8 12:59:35】 【作者/来源 admin】 【阅读:613 次】 【关 闭

一、总结12月份安全情况

    12月份全司安全形式不乐观,事故频发,事故主要发生在:一车队1次;二车队2次(其中一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车队1次;四车队1次。综合分析以上事故发生的原因,个人认为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1、基层管理力度不够,虽然任务分配下去,但在具体的落实和执行方面督促不够,只把任务落实在纸上嘴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一级向一级交差的思想。2、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不强。3、安全教育不到位,驾驶人员不按照公交车一日操作规定操作。4、因外在的环境影响,遇车多人多路堵等现象,造成心情急躁引发事故。5、因天气变化,身体的不适应引发事故。以上现象是导致事故甚至是大事故发生诱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另春运即将来临,道路上车流、客流量急剧增加,各乡镇及路口容易出现赌点,发生路堵现象,请各车队加以重视,真抓实管,加强叮嘱出现路堵时不得强行加塞抢道,防止事故发生,站场内要加强安检,落实安检制度,查堵“三品”进站乘车。确保春运行车安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安全继续教育学习内容:驾驶员的安全素质及影响安全的因素

  一、雾中会车

 (1)尽量选择宽阔的路段和地点会车。

 (2)会车时,应关闭远光灯,以免给对方造成眩目。

 (3)按喇叭提醒对面车辆注意,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停车让行。

 (4)发现对面来车车速较快,没有让道意图时,应主动减速让行,必要时靠边停车。

 (5)前方有障碍物时会车,要留出提前量和安全间距。

  二、雾天超车

1.雾天不禁超越正在行驶的车辆。

2.发现前方车辆靠右边停驶时,不可盲目绕行,要考虑到此车是否在避让对面来车。

3.超越路边停放的车辆时,要在确认其没有起步的意图而对面确无来车后,适时鸣喇叭,从左侧低速绕过。

  三、雾天行车易产生的错觉

1.雾中帮助驾驶员判断方向和车速的路标以及树木等参照物,变得难以看清。

2.驾驶员的速度感迟钝,对车速的判断往往要比实际车速低。

3.受尽快冲出浓雾包围的急切心理支配,会无意中提高车速。

4.由于路边参照物模糊不清,往往与前方车辆保持的距离太近。

5.将前车停车开着的尾灯误认为是行驶车辆的尾灯,紧跟而导致撞车。

6.误将灯光不全的汽车当成摩托车,让道不及而碰擦。

注意:那些前后都没有灯光的拖拉机、三轮车、停在路边未开灯的汽车挂车等,都是雾中的“隐形杀手”。

  四、雾天行车注意事项

1.密切注意路面及地理环境,尤其是通过村庄、路口、车站及行驶于山路转弯处时,应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做好避让停车的准备。

2.能见度在30m以内时,车速不得超过20km/h。

3.浓雾能见度减至5m以内时,应及时靠边选择安全地点停车,并打开小灯、尾灯和示宽灯,待浓雾散后再继续行驶。

4.雾天尾随行车时,应密切注意前车动态,保持较大的跟车距离,适当控制车速,切不可急转转向盘、猛踏或快松加速踏板,以防侧滑。

5.雾天避免开前照灯行驶,强光照在雾上会引起散射,影响视线,造成视距缩短,甚至看不清前方的路面和交通情况。

6.雾中行车发生道路堵塞时,应立即停车,打开危险报警灯。

7.减速或停车时不可过急,防止尾随车辆措手不及而相撞。

8.雾中发生事故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抢救伤员,并及时报警。

                      

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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