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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四月份)
【字体: 】【2017-4-1 9:37:32】 【作者/来源 admin】 【阅读:919 次】 【关 闭

    一、总结3月份安全情况

3月份在各部门车队虽未发生有责事故,但发生多次无责事故,请各单位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下步工作注意事项

1、春季多风灰尘起,风向风力要注意

    春季多风,灰尘较大,影响视线,影响行驶。在灰尘较大的道路上行车,驾驶员要特别注意行人为了避尘而抢路,因此,驾驶员应当在这种时候适当减速,尽量少扬尘土。当风力较大时,应当注意风向、风力给行车带来的影响。风向和车辆同向时,由于风力的作用,制动距离会相对增长,制动的非安全区增大;风向和车辆反向时,风力阻碍作用就大,并会使车辆转向半径和离心力增大,易使车辆发生侧滑或翻侧,因此,驾驶员在行车方向改变时,须加倍注意风力对车辆行驶的影响。

2、雨天驾车有影响,行人匆匆多提防

    春天大气回升,时有阴雨天气。特别是本地区进入梅雨季节,阴雨天气较多。行人来去匆匆,为避雨往往突然横穿马路,而且低头猛跑,不注意来往车辆,特别是路边的少年儿童,常令驾驶人防不胜防;骑自行车的人也在雨衣里只露出面部,很难注意到左右和后面的情况,耳朵被雨衣裹住,听力也不佳,有的还一手打伞,一手扶把骑车,驾驶员应特别注意。

3、车况良好才出车,带“病”行驶隐患多

    霪雨霏霏,连月不开。驾驶时视线不良,路面情况复杂,因此车辆性能和各项技术状况的完好不能丝毫含糊。所以出车前要仔细检查转向、制动、灯光、喇叭、雨刮器等关键部位,确保状况良好后方可出车。

4、雾中行车要当心,确保安全是根本

    春季多雾,能见度下降,影响驾驶员的观察和判断,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要注意检查车辆上的防雾灯是否合格有效。当遇到浓雾弥漫无法前进时(能见度不到3米),应停车避让,待雾气减退后再走,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行进中应开防雾灯、近光灯及尾灯。遇到前方来车要先鸣号,减速让道,不准逆向行驶、抢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5、道路处处有险情,时刻小心谨慎行

    春天,阴雨天较多,路面泥泞,有时还有积水,掩盖了路面的真实情况,从而增加了行车险情。尤其是山区道路,路基、路肩和山体有可能出现疏松、坍塌等,所以驾驶员要密切注意,正确判断道路情况,不要太靠路边行车。特别是在简易公路行驶,遇到石板桥、简易涵洞时,最好下车观察一下,确定确实安全再通过。

6、行驶速度要控制,中速行车防事故

    遇到雨天路滑时,轮胎与路面的附着力下降,使制动距离增大。倘若行车过快,当遇行人横穿公路、骑自行车者不让道、突遇车辆驶入公路等紧急情况时,就会措手不及,从而引发交通事故。为此,切不可掉以轻心。保证安全的上策,是保持中速行驶。

7、春季行车易困倦,劳逸结合保平安

俗话说:“春困秋乏夏打盹。”这是人的生物钟规律所决定的。驾驶员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只有精力高度集中,才会少出差错。因此,防困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要劳逸结合,保持足够的睡眠时间。

特别提醒:临近“五一”小长假,道路上客流车里增多,也迎来一次客流高峰,运输任务也相对增加,请各车队在长假前彻底对车辆、站场和人员的安全隐患做一次大检查、大排查。确保五一期间运输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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