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结11月份安全情况月份司安全事故比上个月有所下降,共发生2次人伤事故,1次小事故驾驶员自行赔付,各车队要严把安全关,老年乘客上车后一定要等站稳扶牢后才能缓慢起步,不要抢时间,要多注意观察,思想要集中,牢记安全第一。晚上要早点休息,保证不疲劳驾驶,部分车队驾驶员家中做生意,晚上加班熬夜,白天打瞌睡,车队、班组要密切重点关注,对不听劝告的驾驶员给予上报公司或停班处理。
二、 气温变低电动汽车注意事项
1、做好发车前检查,行车巧用节电技巧
已入冬,天气变凉,纯电动车在冬季耗电量较大,因此在行车过程中应格外注意,发车前应注意检查车辆配件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纯电动公交车发车前经常会遇到仪表盘显示的电量与实际电量不符的情况,我们俗称‘虚电’,这时候就要重点关注最低电压,确保车辆始终保持在最低电压以上,因车辆型号不同个别车辆要每天对空压机气泵进行排水。此外,纯电动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要注意掌握节电技巧,巧妙利用滑行、轻踩电门,从而降低电池的消耗。
2、清洁选用风吹、干布擦,杜绝用水
要格外注意纯电动车辆结清工作,在清洁机舱和电瓶时尽可能选用风吹,选择合适的距离从而控制风力大小,风吹过程尽可能远离线路接口、插座,建议选用干布擦拭,杜绝用水,避免漏电、连电、短路的现象。对于纯电动公交车充电接口要时刻保持清洁,不能有水或者是别的异物进入到充电器接口,否则会严重影响电池使用寿命。
3、恶劣天气注意行车安全 避免涉水
在正常天气的情况下,如果纯电动车突然在路上遇到电量不足导致无法行车,建议尝试“重启”,关闭高低压总闸,然后重新启动。如遇恶劣天气,尤其雨水天气,一定要熟悉电车的涉水高度,在不确定路面水深程度的情况下,建议不要通行,避免涉水,这样才能延长纯电动汽车电池、电机的寿命。
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舒城县通运公交公司
20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