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 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 车辆维修规定
第4条 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维修管理人员,并进行自修。
第5条 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维修审核并预算费用签字后报安机部门进行审核后送修理厂修理,属于10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由车辆维修主管报请安机部主任批准修理;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由安机部对车辆进行现场验证,报请分管经理批准修理,3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修理。
第6条 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7条 公司的公务用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维修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维修项目申请,由安机部主任组织人员现场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 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和维修管理人员需要加强监督,现场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安机部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9条 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交安机部审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0条 车辆维修完成后,司机、车辆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中修、大修项目必须由安机部参与验收签字,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第11条 司机与车辆维修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求并保存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辆维修管理人员负责清点,并交安机部主任签字验收,登记入库。若进行处理或再利用时,经履行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12条 车辆替换的配件由安机部指定专人入库进行统一保管。
第13条 车辆维修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妥善保管,并要登记造册。
第三章 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16条 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否则,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7条 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指定修理厂点每月月底前到公司统一结算,开具正规税票当月给付,其中指定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商谈由车辆维修管理、安机部主任及财务部部长共同确定,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18条 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交车辆维修管理人员审查。
第19条 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须电话征得维修管理人员同意, 200元以上车辆维修管理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维修,如果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
第20条 车辆在路途中进行维修后,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并经车辆维修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核查,同意交由安机部审核、登记、验收保管。
第21条 修车时司机所提交的修车申请应详细说明修车类别、项目、部位及费用预算,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下时,由安机部主任审批;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上时,经安机部主任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车辆的大修、中修必须经过安机部主任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22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23条 本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冲突时,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