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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字体: 】【2013-8-1 11:26:54】 【作者/来源 admin】 【阅读:1333 次】 【关 闭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行车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和责任感,从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公交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安全行车公里奖励及考核办法

   一、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公里档案,一人一档。当月行驶公里在原安全公里基础上累加,以安全行车公里作为考核标准和基础,实施量化考核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有利于控制安全生产;

   二、安全行车奖分为月安全奖和年终安全奖。月安全奖考核标准见第一章第四条:年度内无违法违章和交通肇事的,年终一次奖励500元年终行车安全奖,凡有违法违章和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三、安全行车公里考核办法

    1、凡发生主责任以上(含)交通事故,事故费用每发生1000元,扣减累计安全公里10000公里,发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每发生事故费用1000元扣减累计安全公里5000公里。安全公里不设负数。

    2、凡发生有责死亡交通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以上的,安全公里一次性扣减为零,并停岗学习,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安全行车公里奖励办法

    1、安全行车公里5万公里以下的,月安全奖为100元;

   2、安全行车公里达到5万公里的,月安全奖为150元;

   3、安全行车公里达到10万公里的,月安全奖为200元;

   4、安全行车公里达到20万公里的,且未发生重大有责事故的,可优先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标兵”考评;

  五、对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除扣除安全公里外,另按以下办法扣除安全奖:

   1、凡发生一起5000元含以下的主责以上交通事故的,扣除当月安全行车奖;

   2、凡发生一起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有责以上事故,取消其3个月安全奖励资格;

   3、凡发生一起1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主责以上事故的,取消其6个月安全奖励资格;

   4、凡发生一起30000元(含)以上,60000元以下的主责以上事故的,取消其9个月安全奖励资格;

   5、凡发生一起60000元(含)以上,取消其12个月安全奖励资格,另参考第六条2

  六、对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的处理规定

  1、凡发生有责死亡交通事故的,待岗学习,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事故费用10万元以上(含)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3、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且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下的,给予如下处理:

(a)事故费用5000元(含)一1万元(不含)的,给予待岗7天,并参加公司安全教育学习;

(b)事故费用1万(含)-3万元(不含)的,给予待岗15天,并参加 公司安全教育学习;

(c)事故费用3万(含)-6万元(不含)的给予待岗1个月,并参加公司安全教育学习。

 七、车辆事故等级划分

  1、事故金额为500元以下的(含500元)为轻微事故;

  2、事故金额为500-2000元的为一级事故;

  3、事故金额为2000-5000元的为二级事故;

  4、事故金额为5000-10000元的为三级事故;

  5、事故金额为10000-50000元的为四级事故;

  6、事故金额为50000元以上的为五级事故;

 八、车辆事故处罚标准。驾驶员发生有责事故后,应当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和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1、对于轻微事故的,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2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50%,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2、对于一、二级事故的,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

  3、对于三、四级事故的,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4%,负主要责任的承担5%,负全部责任的承担6%

  4、肇事人承担事故费用处罚上限3000元,(有特别规定除外)。

九、安全行车管理其他规定

  1、驾车时穿拖鞋、穿高跟鞋(跟高4厘米以上),驾车时戴耳机听随身听,夜(晚)间行驶不开路牌灯,雾天不开防雾灯,不能正确使用大(小)灯、转向灯者每项罚款50元。

  2、车辆在营运中,应保持中速行驶,严禁追、赶、超、赛车,凡发现上述现象的(包括公司查的及乘客各种投诉的),不管什么原因一次扣罚50元,两次100元,以此类推,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待岗处理。

  3、凡高速行驶、高速进站的,不管什么原因,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待岗处理。

  4、车辆进出站必须严格坚持关好门走车,停好车开门,凡发现门上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加倍罚款。

  5、停站上、下客时,必须靠边、靠站停车,违反者,一次罚款30元。

  6、当班饮酒的,一经发现,除停车反省外,罚款500元。

  7、营运中在车上打手机、闲谈,饮食和有其它防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查到一次罚款50元。

十、事故借款和报销

1、借款:借款发生事故后,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发生人员伤亡需借款的,说明借款事由,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

2、报账、事故结案后,安全管理人员带相关材料,出具事故费报销单,经财务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领导审批,方能报销;

3、驾驶员事故处罚在500元以内的,必须一次性交纳完毕,责任款超出500元的,一次性交纳500元,剩余的责任款经审核后,按月从工资款中除。

第二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确需移动现场要设立标志),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要找好旁证人,收集证据或证明材料。

  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救护措施,配合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和证明材料,做好现场情况记录,并填写《公交公司事故处理单》;

  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要及时报告公司安机办,属重大事故的,要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向上级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四、交通事故的呈报工作要及时,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处理好事故现场后,要于一日内填写事故呈报表,现场图,并附当时人的书面材料,当事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真相,不能提供为证,所有资料要求完整并整理成事故档案;

  五、被保险车辆发生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事故费用,由所在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车辆发生交强险以外的事故费用,由公司预先支付,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有关材料必须备留复印件;

  六、交通事故费用理赔中,凡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所有票据,我方一律提供原件给保险公司,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报公司财务部报销。

第三章、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一、一般性交通事故由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调解处理;

  二、1万元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安全员参与调解处理,在调解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

  三、经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而接到“调解终结书”的事故,安全管理人员须向公司汇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因,并将“调解终结书”等材料备案;

  四、事故处理中接到有关法院的应诉通知和对方起诉附本后,对事故案情进行细致分析研究,约请律师顾问起草答辩或反诉状,并参与法院的调解处理工作;

  五、因机械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会同相关技术专家共同鉴定后,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作相应的处理和理赔决定。

                                        

                                                           通运公交公司

                                                           2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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